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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交易所第一上市公司需举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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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所有在新加坡交易所(SGX)第一上市的挂牌公司和信托,都必须在新加坡举行股东大会。

新交所昨日宣布了以上新规定以及另两个有关大会议决的新条例,以提高透明度和促进挂牌公司与股东们的接触沟通。

另两新条例两年后生效

其中最先推行的新条例,是必须在新加坡举行股东大会的规定。另外两个新条例则在两年后生效,挂牌公司将有两年时间落实以票表决(voting by poll)所有大会议项,以及符合迅速披露所有投票决定和结果的要求。

新交所昨日在文告中指出,它在考虑到公众的建议并征询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意见后,对这些条例进一步作出修订,然后才宣布实行。凡主板、凯利板挂牌公司和信托都须遵守新条例。

新交所首席管制与风险总监杨莲心说:“定时的与股东交流和沟通,是良好企业监管的重要成分。我们鼓励挂牌公司和信托接纳股东们更大程度的参与大会、与董事会对话以及接纳透明和公正的流程。”

根据新交所规定,所有在新加坡第一上市的挂牌公司和信托,都必须在新加坡举行股东大会。若是受法律限制不能够在新加坡举行大会,它们应该提供其他让股东参与和与股东接触交流的方式,例如网络广播(webcast)以及举行信息会议,确保大众股东能够有机会接触到董事会和管理层。这些要求列于新交所挂牌条例和凯利板条例(730(A)(1)及Practice Note 7.5)。

将在2015年8月1日生效的以票表决的新规定,将改进投票流程,并鼓励股东更大程度的参与。无法参加大会的股东,可以通过代理人(proxies)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新交所指出,公司和信托应检讨自身章程,为采纳以票表决制度做好准备。要是章程中有与新条例不符的地方,就应该寻求股东批准修改章程,以便符合新交所主板和凯利板的条例(730(A)(2))。

至于也将在2015年8月1日生效的投票结果披露新规定,则是要求挂牌公司和信托尽快迅速的披露投票决定和结果。这将改善传播给所有股东的信息的素质,符合修订版2012年企业监管准则的要求。

新交所指出,挂牌公司和信托有两年时间落实以票表决的方式和快速披露投票结果。新交所鼓励所有公司和信托尽快的落实以票表决方式,作为它们对加强企业监管的承诺。有关要求列于新交所挂牌条例704(16)和凯利板条例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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